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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號

變更擔保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相對人
欣聯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瑞梅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擔保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佰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8號假扣押變換提存物之民事裁定,曾於民國100年1月4日提供面額新台幣肆佰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100年度存字第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前述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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