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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號

原告
朱天連
被告
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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