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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
陳鼎叡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告
東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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