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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告
鋒翼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曹文峯
被告
國立東華大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文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東華大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國立東華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4,169,52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783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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