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鋒翼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曹文峯
- 被告
- 國立東華大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東華大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國立東華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4,169,52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783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