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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
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子潁
被告
吳炫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8,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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