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號
- 原告
- 謝哲倫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次
- 被告
- 洪惠美即一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車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車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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