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高立金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小宛 債 務 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8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