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號
- 原告
- 大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哲
- 被告
- 峰綺造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綺造園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峰綺造園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2,527,88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047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547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