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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號

原告
大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哲
被告
峰綺造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綺造園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峰綺造園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2,527,88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047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547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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