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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湯文章

  • 當事人
    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政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旺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應鋐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99,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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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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