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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告
彭春銘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律師
被告
旻日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7號9樓之5,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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