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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號

原告
葉煥岳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告
張秀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告
遠雄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民國102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因當事人表示已達成初步協議而有成立和解或撤回起訴之可能,故依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及處分權主義之考量,不宜遽行判決,又為免因再開辯論而徒增當事人往返之勞費,於展延宣判期日方面確有必要,核屬重大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予以延展,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宣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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