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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鈺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水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99年10月27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至於10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逢聖土木包工業│彰化商業銀行股│99年9月30日 │439,425元 │GN0000000 │00000000││ │楊林珠 │份有限公司花蓮│ │ │ │256-700 ││ │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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