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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001 │晉瑜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12月14日 │9,765元 │QY0000000 │000000000 ││ │限公司 林騰輝 │行 花蓮分行 │ │ │ │ │├──┼───────┼───────┼───────┼───────┼─────┼─────┤│002 │晉瑜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12月14日 │12,600元 │QY0000000 │000000000 ││ │限公司 林騰輝 │行 花蓮分行 │ │ │ │ │├──┼───────┼───────┼───────┼───────┼─────┼─────┤│003 │富保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99年9月30日 │9,371元 │AA0000000 │000000000 ││ │司 梁福臨 │份有限公司 花│ │ │ │ ││ │ │蓮分行 │ │ │ │ │├──┼───────┼───────┼───────┼───────┼─────┼─────┤│004 │謝碧珠 │有限責任花蓮第│99年10月5日 │21,000元 │CA0000000 │00000000 ││ │ │二信用合作社 │ │ │ │008594 ││ │ │玉里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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