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原告
- 趙宥富
- 被告
- 達盈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聰賢
- 被告
- 羅聰達
- 被告
- 羅嘉佑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34,7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