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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

債權人
豐濱遊覽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明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屏東縣枋山鄉」,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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