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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請人
宏昌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逸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宏昌益有限公司│有限責任花蓮第│100年11月15日 │21,000元 │GA0000000 │070-031-││ │ │二信用合作社 │ │ │ │1332-7 ││ │ │田蒲分社 │ │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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