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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 原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瑞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曾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二)代理人委任書狀。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區衿綾(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號)洽詢。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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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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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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