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陳淑媛
- 法定代理人韓蔚廷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3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A室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羅振華及許惠玉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羅振華100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 (三)對相對人羅振華未得受清償之證據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425)洽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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