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9號
- 上訴人
- 俊基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基
- 訴訟代理人
- 王政琬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珠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許嚴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上訴人黃珠美及訴外人顏華鶯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簡字第51 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