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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湯文章曹庭毓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俊基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基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被上訴人
黃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許嚴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上訴人黃珠美及訴外人顏華鶯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簡字第51 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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