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宏基
- 法定代理人
- 2
- 被告
- 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亨
- 號1樓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