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東峰礦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士榮
- 法定代理人
- 2
- 法定代理人
- 江支洵
- 法定代理人
- 郭玉嬌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美
- 法定代理人
- 邱阿月
- 右共同送達 林國泰律師
- 代收人
- 被 告 趙桂慶
- 被 告 陳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