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吳文郁
- 訴訟代理人
- 鄭敦宇律師
- 被告
- 澧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途生
- 代表人
- 樓
- 被告
- 陳亭錚
- 被告
- 李建興即李寬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