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訴訟代理人
- 林炎奎
- 被告
- 張桂蘭
- 被告
- 羅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7,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