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張秋煌
- 被告
- 許玉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秋煌、許玉惠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張秋煌、許玉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4,779,3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822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