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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張秋煌
被告
許玉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秋煌、許玉惠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張秋煌、許玉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4,779,3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822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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