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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9號

再審原告
詹秀嬌
再審被告
黃欣原
再審被告
新安東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再審被告
林晏渝即歐斯達複合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0,40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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