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9號
- 再審原告
- 詹秀嬌
- 再審被告
- 黃欣原
- 再審被告
- 新安東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再審被告
- 林晏渝即歐斯達複合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0,40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