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湯文章

  • 當事人
    世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世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長源 被 告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田智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1,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