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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湯文章
  •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力資源組)
  • 被告
    呂俊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限公司東區營業處人力資源組) 被 告 呂俊安 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俊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俊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2,544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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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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