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6號
- 原告
- 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達
- 原告
- 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翠芳
- 被告
- 廖治德
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治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廖治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0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6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