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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告
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原告
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翠芳
被告
廖治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治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廖治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0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6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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