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湯文章
- 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周作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程程 被 告 周作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3,21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本院前於101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