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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保固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湯文章
  • 法定代理人
    蘇春蓮、劉德貞

  • 原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蓮 被   告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德貞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6,42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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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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