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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號

原告
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告
臺灣英飛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5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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