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 原告
- 家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青
- 被告
-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781號假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