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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告
家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青
被告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781號假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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