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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劉雪惠
  • 法定代理人
    莊明祥

  • 當事人
    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郭來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中) 兼法定代理人 莊明祥 被 上訴人  郭來葉 曹應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莊明祥上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3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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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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