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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1號

原告
蕭正朋
原告
歐銘泰
被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吳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行政院未依職責監督,懲處所屬法務部、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致有法扶律師拒絕受託事項及司法人員轉任律師未依旋轉門條款迴避等違失,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3 億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送達時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依原告狀載地址為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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