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原告
- 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達
- 原告
- 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翠芳
- 被告
- 廖治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原告於同年9月13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依,迄今已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