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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債 權 人
鍵誠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晨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10日內補正:㈠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通知書已於101 年5 月4 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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