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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 原告
    陳吉祥即永興水電工程行
  • 被告
    李勝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7號聲 請 人 陳吉祥即永興水電工程行 相 對 人 李勝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屆期提示詎相對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及利息)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1年8月7日 │35,000元 │101年9月5日 │101年9月5日 │CH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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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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