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文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05號聲 請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廖婉里、羅嘉祥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羅嘉祥100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 (三)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