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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 原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05號聲 請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廖婉里、羅嘉祥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羅嘉祥100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 (三)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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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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