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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育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被上訴人
和健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貴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3,4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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