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育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毅
- 被上訴人
- 和健水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3,4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