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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湯文章林恒祺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俊基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基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被上訴人
黃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許嚴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943號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黃珠美及訴外人顏華鶯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3943 號偽造有價證券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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