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送達代收人
- 蔡士彥
- 相對人
- 劉翕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擔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39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花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簡易判決,曾提供面額新台幣50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100年度存字第1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簡易判決、提存書為證,經本院調閱提存卷宗審核無誤,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