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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號

變更擔保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送達代收人
蔡士彥
相對人
劉翕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擔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39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花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簡易判決,曾提供面額新台幣50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100年度存字第1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簡易判決、提存書為證,經本院調閱提存卷宗審核無誤,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擔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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