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黃鯤雄、李永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再審原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 再審被告 李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55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