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招璧、陳明宗即成功企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陳招璧 被 告 陳明宗即成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