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號
- 原告
- 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明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 被告
- 臺灣英飛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5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