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號
- 原告
-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政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次律師
- 被告
- 友正預拌混凝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本院101年2月15日所為補繳裁判費裁定應予撤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