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游昀蓁即滿達貨運行、巫淑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游昀蓁即滿達貨運行 被 告 巫淑玲 號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淑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巫淑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571,80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