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明照即宏証企業社、吳忠賢、武惠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陳明照即宏証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吳忠賢 被 告 武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