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敬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月鴻
- 被告
- 國立東華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茂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東華大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國立東華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3,432,68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55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