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廖恩德即大禹土木包工業、林大蓮即大源木器裝潢工藝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廖恩德即大禹土木包工業 被 告 林大蓮即大源木器裝潢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