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歐銘泰、國立東華大學、吳茂昆、謝志勇即佑倡電器工程行、簡談玉生即育昇工程行、葉嘉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歐銘泰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被 告 謝志勇即佑倡電器工程行 被 告 簡談玉生即育昇工程行 被 告 葉嘉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