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號
- 原 告
- 歐銘泰
- 訴訟代理人
- 鍾年展律師
- 被 告
- 國立東華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茂昆
- 被 告
- 謝志勇即佑倡電器工程行
- 被 告
- 簡談玉生即育昇工程行
- 被 告
- 葉嘉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